是否必须要写上工作时间,任何一方均可在争议发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当地劳动
更新时间:2020-07-22 07:45:23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关于劳动合同有如下几个问题请教,有劳解答。多谢!
1、请问如下条款是否合理,甲方可以随意调动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是否不保护乙方的权益,涉及霸王条款因素,在法律上会被判定为有效条款吗?条款内容改如何调整?是否可以改为甲方应与乙方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调动乙方工作岗位及地点等。
“甲方因生产经营管理的需求或基于乙方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可以调整对乙方的工作要求,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并相应地调整乙方的薪酬,和/或变更乙方的工作地点。乙方应遵从甲方的前述管理和安排。如果乙方违反或拒绝接受甲方的前述管理和安排,则乙方将有可能受到甲方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告、扣薪等),或被解除本合同。”
2、“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限根据员工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酌情而定
延长或缩短。”
请问这项条款是否合理,条款内容如何更专业的表述?
3、劳动合同中是否必须要写上工作时间,以及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等信息,不写明工作时间是否会涉及不符合劳动法?只这样写像以下内容这样简单表述?
“周一至周五早9:30—晚6:30”
4、关于劳动争议条款如下,引起的仲裁等情况,是否要写明法院名称,或是只写“当地”即可,
比如上海市静安区应填写的法院名称是什么?
“若因本合同引起或产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在争议发生后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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