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国家的法律、法规目前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一般是由省级仲裁委员会管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县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由这一级受理的。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