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更新时间:2018-06-29 10:26:27
问题描述: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
1、事实劳动合同期间:2014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
2、拖欠劳动报酬起始时间:2016年5月30日
3、拖欠劳动报酬类型:提成工资,截止至2017年2月解除劳动合同仍未发放,有公司负责人签字,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无异议。
4、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双倍工资,企业不服提出上诉
5、二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认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双倍工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保护期间,驳回一审
6、 除了拖欠提成工资这一特殊时效支持我双倍工资从解除劳动合同时算起,湖北高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 31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一直未补订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也支持时效由解除劳动合同时起算。
咨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三款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双倍工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要自解除劳动合同时起算?
2、二审法院对企业拖欠我方提成工资视若不见,故意在判决书上只提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诉讼时效一年,却不提企业拖欠我方提成工资这一特殊时效的影响,是否违背法律法规?
3、不依从高院的会议指示精神,判决是否合理合法?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