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时公司规定三年合同期限,六个月试用期,但直到七个月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并写明一年期限,三个月试用期(均从第一天上班算起)。请问:公司是否应该执行三个月试用期,并补发差额工资?
更新时间:2004-03-18 11:43:16
问题描述:
我于2008年4月12日正式到现公司上班,按照公司当时规定,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6个月试用期。我于4月20日许办妥《杭州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并于当日交于公司人事。至此,人事告知我已办齐签订劳动合同所需的所有材料,只等人事通知我正式签订。但直到7个月后,公司才与我签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