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2月入职一家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在4月5日我向公司提出离职,且在单位的制式离职
更新时间:2017-05-14 06:12:40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于2017年2月入职一家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在4月5日我向公司提出离职,且在单位的制式离职申请单上写明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本部门经理也已签字同意。按照公司规定要给公司一个月的时间待其找到接替的人办好工作交接后才可离开。至今已过去一个半月的时间,公司以未找到人为由拒绝为我办理离职手续。请问根据此种情况,我是否可以从即日起不用再去公司上班?而且不会产生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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