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更新时间:2014-06-26 01:38:17
问题描述:
2013年5月08日进入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08—2016年5月07日。但在2014年6月24日公司在我在上班时电话通知我,说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出具书面通知。理由是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但是我的工作成绩一直都不错,(第一与第二名之间)且公司没有给我掉换过岗位及进行过相关培训。(期间领导曾与我交谈建议我调换工作岗位,但是我认为我能胜任现在的工作且以工作成绩表现为证据,没有接受工作调换。
1、公司是当天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还要求我办理了离职手续(我按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
2、公司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下达书面通知的并没有提前一个月。
3、公司给我的经济补偿只有一个月说是按劳动合同写的办理,我当时没多想就签字了。我当时还问他了说:不是赔偿3个月吗?他当时否认说只有一个月并说是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办理,所以我在那张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上签了字。
4、经家人及朋友提醒说公司给我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给错了不符合法律规定。
5、我想请问的是—像我这样的情况还能向公司索要剩下的(就是我没有拿到的)经济补偿吗?以及是否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即劳动仲裁是否对我有利。值不值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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