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更新时间:2012-03-06 23:45:13
问题描述:
公司为了规避自己少支付加班费,把工资分成若干栏目。我的工资是3998元,分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能力工资,职务津贴,全勤奖等栏目。加班费按1280元基本工资算。公司实行44小时工作制,每月给两天固定加班费235元。
另外,上个月以我的工作内容减少为由(新来一个同事),开始降我工资1000元
假如我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故克扣工资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吗?具体哪个条文规定,可以得到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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