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1-07-05 16:22:10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从去年2010年4月19日入职***办事处,试用期三个月,我今年2011年6月23日,公司一直未与我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6月25日公司提出来要补签合同,我表示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交于公司待领导签字。2011年7月1日下午公司突然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我一个月的工资做代通知金,因为当时不了解劳动法的规定,所以当下我同意接受。后来我到相关劳动部门咨询,了解到公司在给我的补偿上是不够的。我想知道,根据我与公司的这种情况,应该给我的补偿是多少。公司有给我交社保,从去年5月开始,到今年的6月,2010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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