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依据的《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对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请问我该怎反驳
更新时间:2011-05-10 21:58:33
问题描述:
当事人于2008年1月10日左右来我处工作,担任窑工,工资计件(试用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于1月22日因粗心大意操作镀车,将左脚碾伤。碾伤部位系右脚大拇指第一关节。受伤后我厂管理人员当即马上带其至综合厂中亚医院冶疗诊断为右脚大拇指小面积粉碎性骨折,第二天转至彭州市丹景山镇东前村卫生室治疗。其间多次派人对被告给予生活补助和看护。当事人于4月5日痊愈。受伤部位基本恢复如初,只留下一条印痕。从1月22日受伤至4月5日被告的冶疗费共计3322元我方已全部支付。当事人受伤至治愈期间先后从原告处支取2300元生活费。4月5日当事人痊愈后不通知我方也不来我厂上班。被告以自己行为做出终止试用期。当事人于2009年10月16日至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要求我方一次性给付被告54277.04元的工伤待遇。
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依据的《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成劳鉴字[2009]4560号)做出我方赔偿当事人的工伤待遇。我方根本未收到过此份鉴定书。我方到现在还未收到此份鉴定书,对鉴定书内容也一概不知。仲裁庭就做出了裁决
当事人依据的《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二款、《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8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成统计发[2009]12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58号文)要我方赔偿的请求,我方觉得期其不合理。被告来我厂上班,试用期未满20天,马虎操作导致自已受伤。我方及时对其进行治疗。现已痊愈。当事人在试用期内受伤,我方也尽心尽责完全履行了职责,被告也完全恢复,依据上述条例、规定、通知等对我方做出的赔偿是不合理的。我方认为极其不合理。
请教律师:对方试用期内我方承认对方是工伤。已为对方全额给付医疗费。对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二、款规定。要我方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对方在试用期,并且没经过我方同意自行解除试用。且工伤后的恢复情况也能胜任所应聘的工种。何来要求就业补助金的赔偿一说。并且我方已为对方治好了伤。对方还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我方认为极其不合理。对对方所引用的《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58号文)计算赔偿费。根本就不合理。
请问我该怎反驳,怎样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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