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经济承包关系;也不能按法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申请再就业。此举有无法律依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06-02-25 19:50:01
问题描述:
我是一出租车司机、职业开车十几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八年(如果企业合并前的工龄也算的话)1998年2月我与Α公司以内部风险承包形式签订了为期4年的〈出租车内部风险承包经营协议〉2001年12月出租车更新换代羚羊车后我与Α公司又续签了4年的〈内部风险承包书〉承包截止期为2005年12月。2002年12月Α公司被今Β出租公司兼并。之后我与Β公司又签了份原合同的补充合同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原合同相关条款原则上基本不变、即甲方继续履行原Α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内部协议〉中约定的经营承包车辆……”
承包期届满之时、我将出租车开回Β公司、意欲就续签新一轮承包协议与公司协商。因原〈合同协议〉相关条款某条有:“如乙方承包期未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绁续签订新协议、其相关内容条文费用另订”的约定。
可Β公司以我承包合同到期、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我已年满50岁为由、提出终止合同协议、并辞退我。Β公司终止合同协议辞退我理由有三:
一、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双向选择、我已年满50岁、不符合公司条件;
二、我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只是经济承包关系;
三、我“仇视”出租车行业、视我为该行业不安定因索(意指我以前投诉举报该行业与一些出租公司违规违法行为、)
因为以前我与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所以Β公司在作出终止合同协议辞退我的决定后、至今也未按规定出具书面通知、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致使本人一直处于下岗失业的状态中、无法享有正常的劳动权利、也不能按法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申请再就业。
请问、用人单位(Β公司)此举有无法律依据?我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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