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决定
更新时间:2009-11-10 20:57:10
问题描述:
2009年102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10月23日开始向首次消费88元以上的消费者发放一张会员卡,得到该卡就成为该美发设计会所会员。可以享受会员卡上标示的不同服务价位进行大折。该会员卡有以下内容:“卡的正面标有环球美发会所,会员卡”;卡的背面标有“结帐前请出示本卡;持本卡洗减吹8.5折,产品9折:本卡经售出不能折反现金;此卡最终解释权与变更权归本会所所有”的字样。目前当事人已象消费者发放30张会员卡。但没有因为放上述会员卡而增加经营额,当事人无违法所的。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属规定单方享有对合同解释权,这违法行为。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六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8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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