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更新时间:2012-08-27 23:06:56
问题描述:
我于2011年8月7日在**店购买一款**手机。手机在2011年11年中旬出现开机无显示的故障,后送至**路店维修。销售商将手机送至上**俱乐部维修。修好后取回。处理方式:更换LCD显示屏。维修时间:7-10天。之后手机在2012年6月中旬出现扬声器无声现象,送至**路店维修。销售商将手机送至上**俱乐部维修。修好后取回。维修时间:15天。手机在2012年7月上旬又出现扬声器无声现象,送至**店维修。销售商将手机送至上**俱乐部维修。修好后取回。维修时间:15天。手机在2012年8月17又再次出现扬声器无声现象,送至**店维修。销售商将手机送至**俱乐部维修。现我手机在三包时间范围内出现三次同样性能故障,我要求换机。销售商以维修时未更换手机配件,不属于维修为由拒绝换机。试问:手机维修方式怎么能作为判定手机出现的性能故障。请律师帮忙回答疑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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