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更新时间:2019-02-27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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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你好!我在长沙的甲公司工作快5年了,今年7月公司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当时承诺按照我的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30005=15000)给我。前几天我到单位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发现单位从其中扣掉
问:你好!我在长沙的甲公司工作快5年了,今年7月公司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进行
经济性裁员与我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当时承诺按照我的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
经济补偿金15000元(3000×5=15000)给我。前几天我到单位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发现单位从其中扣掉了一部分,找相关人员了解才知道扣了
个人所得税。请问,甲公司扣税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答:经济补偿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根据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数额来定,像你这种情况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甲公司对你的经济补偿金扣税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1999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当时该规定要扣除个人所得税。但是,在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与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甲公司补偿给你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15000元,远低于长沙市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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