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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06〕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6

施行日期:2006-05-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为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通告》, 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急(危)重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由定点医院接诊救治;不需住院的流浪乞讨病人,由救助管理站卫生所治疗处理。

二、市区确定如下定点医院:锦州市中心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锦州市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的定点医院;锦州市康宁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锦州市妇婴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妇女、儿童突发病症的定点医院。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

三、属定点医院接诊救治范围内的流浪乞讨病人,由送人单位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治疗。

对既是急(危)重症疾病又确需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者精神病患者,待病情稳定且无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再转入相应的专科医院。市中心医院根据病情需要派出相关医务人员协助救治。

定点医院接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救助管理站界定病人的类属。对符合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四、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并在低保病人甲类用药范围内用药。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但抢救时除外。

五、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救助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以做备查审核。

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年末汇总上报。由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对定点医院发生救治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认。

六、属于救助对象的,所需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通过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由财政部门与定点医院结算。各级财政应将救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按时拨付。

七、经治疗,流浪乞讨人员病情稳定后的2日内,定点医院应通知救助管理站办理相关手续,并协助救助管理站将流浪乞讨人员接回给予救助。

八、各级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查处在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保障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有关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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