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揭阳市市场物业总站收费问题的复函(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粤价函〔2009〕865号)
揭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物业总站收费问题的请示》(揭市价〔2009〕88号)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价〔2003〕28号)规定,我局已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清洁卫生费政策,因此,市场物业总站是否作为市场清洁卫生费的收费主体问题,由你市自行确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粤价函(2009)8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10-23
施行日期:2009-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揭阳市市场物业总站收费问题的复函(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粤价函〔2009〕865号)
揭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物业总站收费问题的请示》(揭市价〔2009〕88号)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价〔2003〕28号)规定,我局已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清洁卫生费政策,因此,市场物业总站是否作为市场清洁卫生费的收费主体问题,由你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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