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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洪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5)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03-16

施行日期:200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宁德洪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44号),宁德洪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蕉城区、周宁县、屏南县将农村集体农用地646.1326公顷(其中耕地96.17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3.5695公顷、未利用地80.1105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25.66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1.1614公顷、未利用地134.250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920.8916公顷,划拨给福建洪口水电有限公司,作为宁德洪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

二、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补充耕地的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四、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国土资源部。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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