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4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重地税发(1997)3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29

施行日期:199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