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重地税发(1997)3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29
施行日期:199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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