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重地税发(1997)3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29
施行日期:199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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