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重地税发(1997)3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29
施行日期:199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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