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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5)2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29

施行日期:2005-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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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享受能源项目税收优惠的请示》(扬国税发[2005]175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5]801号批复如下:

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电及相关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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