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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财税(2005)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31

施行日期:2005-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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