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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豫地税函(2005)第1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3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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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上武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驻地税发〔2005〕97号)收悉,就该企业纳税地点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市)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据此,对没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来施工单位,其企业所得税应在施工所在地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的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因此,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建筑企业,经营期超过180天的,应在施工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接受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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