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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有权要求变更约定抚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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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七月二十六日,湖北枣阳市法院适用新《婚姻法》审理了一起变更子女抚养费用纠纷案,十四岁的中学生小严状告生父增加抚养费用得到法庭支持。

  XX原系夫妻,其子小严现为一名中学生。一九八八年十月,XX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小王X抚养,X以每年支付抚养费三百二十元至小王十八岁止,共计五千七百六十元,一次性给付。之后,X又与她人结婚,X一直未再婚并将小王的姓名变更为小严。二○○○年九月,小严初中毕业后上高中需交纳学费一点一万元,而X给付的抚养费已不能适应子女现在生活和学习的需要,且X所在单位现已破产,经济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孩子安心上学,X一边向亲戚朋友借款,一边以小严的监护人身份多次要求X增加给付抚养费,但X以离婚时对抚育费用有约定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加以拒绝。在协商无果后,小严一纸诉状将生父X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高中的入学费一万一千七百八十元,三年高中学费三千元及生活费七千二百元,合计二万一千九百八十元。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因父母离异而引发的子女向生父追索抚养费的纠纷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被告虽然与原告不在一起生活,但他们之间的父子关系并未因此而改变。原告是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的生父理应负担其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以保证其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同时,由于X单位破产,本身经济状况较差,且原来支付的费用已不能维持当今物价上涨所需。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育费用,是合理合法的。


[判决结果]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不随其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抚育费或者变更增加抚育费的,被请求的父母无理由拒绝。因此,原告要求其父X支付入学费、生活费、学习费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因父母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所以该费用由父母双方均担。此外,子女姓氏的变更并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故此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小严入学报名费一万一千元,三年高中生活费、学习费八千一百元,合计一万九千一百元,由X负担九千五百五十元。


[相关法规]

    依照法律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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