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律咨询 > 法律咨询专题 > 离婚房产
离婚房产

离婚房产

0 0
更新时间:2018-07-25 09:12:24
离婚房产,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房产增值部分不予分割。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更多

  离婚房产,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房产增值部分不予分割。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收起
我要提问

搜索不到合适的答案?试试我要提问,快速获得多个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