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配
更新时间:2010-11-25 21:38:35
问题描述:
2002年1月,王*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住房一套,在交付购房的首付款3万元后,其余八成购房款分五年按揭还贷。在王*已经偿还购房贷款3年之后,2005年1月,王*与刘*结婚。婚后,王*用工资继续还贷。由于王*与刘*婚前相互了解不够,结婚后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婚后二年,刘*搬出与王*分居。一个月后的晚上,刘*失足从楼梯上摔下,造成骨折住院,向朋友崔*借款1万元用于治疗。由于王*在刘*住院期间没有照料刘*,刘*对二人的婚姻关系很失望,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离婚。刘*提出,结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买房贷款,自己应该取得该房屋的部分产权。而且,该房屋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10万元,要求按照现在的市价分得该房屋的部分价值。另外提出,自己受伤后王*对自己不管不问,因为受伤而向朋友崔*借款1万元用于治疗,理应由王*偿还。王*同意离婚,但认为还房贷是结婚后自己用自己的工资还贷,与刘*无关,刘*对该房屋没有产权。刘*是在与自己分居以后才受的伤,分居后二人互不往来,相互都未尽扶养义务,而且刘借钱没有与他商量,所以该款应由刘*本人偿还。法院查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向银行还贷共计6万元,现在该房屋价值30万元。刘*向崔*借款1万元,确实用于刘*受伤住院治疗。
问题:请问:对于本案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1、法院如调解无效,是否应判决准予王*与刘*离婚?为什么?
2、王*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当属于王*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刘*是否有权取得该房屋的部分产权或有权请求王*给予部分补偿款?为什么?
3、在分居期间刘*向崔*借款1万元用于本人治疗疾病,其所欠债务是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谁偿还?为什么?
4、债权人崔*是否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全额偿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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