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于2月27日晚接到通知被辞退,是否属于合法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内辞退员工的原因
更新时间:2019-03-07 12:51:31
问题描述:
您好:
我本人于2月27日晚接到通知被辞退,次日生效。我在公司多年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
合同,在未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将我进行辞退,我认为是属于违法行为。之后与公司HR也有过多次交涉,HR只能按劳动法最低赔偿金N+1进行赔偿。在我对N+1的赔偿不接受并与公司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对我邮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这是单方面解除,已构成赔偿2N的条件。之后我与公司以邮件的形式进行过沟通,称“业务需要”,这对这种解释不满意,又再次进行提问,提问内容及HR答复如下:
1.请解释“业务需要”的具体内容;——公司所属行业发生巨大变化,无现金社会的趋势导致公司业务大幅度萎缩。
2.请告知依据劳动法哪项条款而做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目前公司客户需求大幅减少,导致人员富余,公司无力再保持现有的经营规模。
3.请解释为什么选择与我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别人;—目前公司在该区域(
哈尔滨)两名工程师员工中,依据绩效考核等相关数据,显示你的综合评分较低。所以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N+1离职补偿。
4.在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停缴我所有的保险,是否属于合法行为。—1、公司同意按劳动法规定支付N+1离职补偿 2、社保并未停缴。
下面我想问一下,通过邮件往来,公司HR对我进行的答复我想问:
1、是否符合劳动法内辞退员工的原因
2、社保缴费至3月末而公积金在2月28日之后停缴是否属于合法行为
3、通过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与公司提出2N的要求
4、接下来应该与HR如何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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