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9年进入一家公司,最后一次合同签订为2010年5月31号,为期五年,合同至2015年5月3
更新时间:2015-06-19 16:31:21
问题描述:
我是1999年进入一家公司,最后一次合同签订为2010年5月31号,为期五年,合同至2015年5月31号到期,但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在2015年1月1号兼并至另一家公司,法人代表已变更,现在新单位不认可我在原单位的16年工龄,现我向原单位要求经济赔尝,(现原单位只赔偿我7个月的赔偿金,只从2008年新劳动法公布开始算)
听说合同期未满解除合同与合同到期解除合同赔偿标准不一样,请问一下我这样的情况,经济补尝金应从哪一年开始算?可以拿几个月的赔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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