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释义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例分析

  [案情]

  2005年9月17日8时许,李集镇庙东村村民司西安及女友在商永公路李集超限站东200米处因交通事故死亡。次日庙东村委干部司联营(另案)等人以事故是李集交警中队追车造成的为由制造事端,组织群众到李集交警中队闹事,借机发泄其对公安交警的不满情绪。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与,与庙东村群众一起开车拉人到李集交警中队。在群众与干警厮打期间,李某某抱住一名干警让其岳母殴打。被告人李红套受司联营的指使,两次到李集街上找人作证,让在一张白纸上签名并按指印, 以证明司西安的死是交警追车造成的,为司联营等人提供闹事依据。被告人司建华在得知庙东村群众要把尸体抬到李集交警队后,给新闻媒体寸丁电话,发现公安干警外出时,鼓动群众起哄、围攻、阻拦。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司联营、司广军等人的组织下,强行将司西安及女友尸体抬到李集交警中队办公室,砸坏门窗玻璃及办公用具,殴寸丁、辱骂干警,致使李集交警中队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达8个小时之久。

  [审判]

  夏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扰乱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进行干扰和破坏活动,制造事端,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等。被告人司建华在此次扰乱活动中积极参与,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殴打公安干警;被告人李某某在他人的唆使下开车拉人到李集交警中队闹事,参与殴寸丁公安干警;被告人李红套受人指使收集伪证,为闹事提供借口。此次扰乱活动严重影响了李集交警中队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长达8个小时之久,造成了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三被告人积极参与,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应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意见,应予采纳。在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司建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红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一年。

  [评析]

  本案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因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继而以此事故是李集交警中队追车造成的为由制造事端,组织群众到李集交警中队闹事,其行为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特征,应以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对其定罪量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人司建华在得知庙东村群众要把死亡者尸体抬到李集交警队后,给新闻媒体打电话,发现公安干警外出时,鼓动群众起哄、围攻、阻拦。被告人李某某在他人的唆使下开车拉人到李集交警中队闹事,参与殴打公安干警;被告人李红套受人指使收集伪证,为闹事提供借口。此次扰乱活动严重影响了李集交警中队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长达8个小时之久,造成了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三被告人积极参与,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是:

  首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以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即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干扰、破坏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既包括暴力性的扰乱活 动,如在国家机关、企事单位和人民团体肆意冲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也包括非暴力性扰乱活动,如聚众侵入、占领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场所,封闭其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扰乱的时间长,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造成的影向恶劣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公私财物或者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受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等。 “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少”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所有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仅限于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策划、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的”,是指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积极、主动参加或者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4.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某种无理的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二)认定本罪应当注意划清界限。

  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是可能相同的,都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主要区别是是否情节严重、是否造成严重损失以及是否属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果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其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所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指聚集多人强行包围、堵塞、冲入国家机关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活动,因受到冲击而被迫中断或者停止;“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妨害国家机关重要公务活动的,政治影响恶劣的,致使国家机关长时间无法行使管理职权,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绿损失的,等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并非所有参加冲击国家机关的人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只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结合本案,被告人司建华在此次扰乱活动中积极参与,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殴打公安干警;被告人李某某在他人的唆使下开车拉人到李集交警中队闹事,参与殴寸丁公安干警;被告人李红套受人指使收集伪证,为闹事提供借口。此次扰乱活动严重影响了李集交警中队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长达8个小时之久,造成了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三被告人积极参与,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在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判决是正确的。李献民

 

相关问答
相关案例
普X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律师与公安机关沟通,撤销刑事立案
普XX因本村征地问题与本村村民商量解决措施,期间曾多次到相关部门合法上访,请求政府帮助。某日入场施工的机械设备及车辆遭到村民阻拦,但村民未持有任何器械,也未动手实施任何暴力行为,且仅阻拦两小时左右即和平散开,某派出所当即以普XX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调查。本律师接受普XX家属委托后,经过走访得知,普XX并未出现在阻拦现场,也从来没有授意过任何人组织阻拦,该次....[查看详情]
  • 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西公(刑)诉字〔2019〕137号《起诉意见书》西市检诉刑诉〔2019〕146号《起诉书》(2019)川340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犯罪嫌疑人赵﹡﹡,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捕前住西昌市裕隆回族乡星宿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40119711215﹡﹡﹡﹡。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
  • 案例标题:被告人崔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审理机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14)芜中刑终字第0015X号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审结日期:2014-09-03审理程序:二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芜中刑终字第0015X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XXXX....
  • 蒲xx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蒲xx之妻肖xx的委托,经被告人蒲xx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蒲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本案的所有材料,特别是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使我对全案有了更全面地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人蒲xx在本案的行为不构成聚众....
  •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及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件一审程序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参加了刚才的法庭审理。对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构成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存在如下从轻、减轻情节,现陈述如下,供合议庭参考:一、从犯罪主观目的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是....
相关知识
  •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者,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一般来说,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31已阅读:2937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者,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一般来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31已阅读:2537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那么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是怎样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31已阅读:1527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规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那么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31已阅读: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