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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X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律师与公安机关沟通,撤销刑事立案

作者:郭磊  更新时间 : 2020-04-20  浏览量:938

案情简介

普XX因本村征地问题与本村村民商量解决措施,期间曾多次到相关部门合法上访,请求政府帮助。某日入场施工的机械设备及车辆遭到村民阻拦,但村民未持有任何器械,也未动手实施任何暴力行为,且仅阻拦两小时左右即和平散开,某派出所当即以普XX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调查。本律师接受普XX家属委托后,经过走访得知,普XX并未出现在阻拦现场,也从来没有授意过任何人组织阻拦,该次阻拦是村民自发实施的。另外,普XX多次实施的上访行为均为合法上访,反映问题,无任何围堵政府部门,影响办公之情形。并且,村民拦车事件期间,并未发生过任何肢体冲突,也没有出现打砸、持械威胁等暴力行为,施工方也没有因此受到严重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中规定的“情节严重”,也未“造成严重损失”,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最多属于行政治安事件。

另外,普XX本身患有脑血栓,会经常头痛发作,需长期服用药物治疗,且因为工作原因,视力和听力均非常不好,几个月琴工作过程中脚部曾经骨折受伤,现仍未完全康复,家庭也未低保户,其工作收入为全家的主要经济来源。

经本律师会见普XX,并与办案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公安机关同意撤销本案刑事立案,普XX得以释放。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内容由郭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磊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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