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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击盗窃破坏青藏铁路物资设备违法犯罪活动通告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藏政发(2004)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12-14

施行日期:2004-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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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青藏铁路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青藏铁路的建成对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巩固祖国西南边防,加快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近期,盗窃青藏铁路建设物资和拆盗铁路器材、破坏通讯设备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切实维护青藏铁路(西藏段)沿线治安秩序,保障铁路建设顺利推进,保障铁路建成后的运营安全,打击盗窃破坏青藏铁路物资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盗窃铁路建设物资和拆盗铁路器材、破坏通讯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对非法收购上述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有盗窃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和非法收购、运输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行为的,以及为上述行为人窝赃、销赃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拒不自首或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四、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向沿线的农牧民群众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施工的人员宣传《铁路法》,广泛开展爱路护路教育,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青藏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和铁路安全。

2005年10月10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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