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有效期并非从辞职之日算起,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通常为一年。
2.这意味着,如果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等事项发生争议,并非从离职那一刻开始计算时效,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时效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1.仲裁时效的中断发生在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时。
在这些情况下,仲裁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从而给当事人提供了再次主张权利的机会。
2.仲裁时效的中止则发生在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时。
此时,仲裁时效期间会暂停计算,直到导致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才会继续计算。
对于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时效问题,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1.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因拖欠劳动报酬等事项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2.这意味着,尽管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可以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仍需要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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