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因病需要休病假时,必须提供由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
1.这些证明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根据劳动者的实际病情进行开具,并明确病假期间的长短。
2.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防止滥用病假制度。
病假证明书是劳动者休病假的重要凭证,其内容必须明确且规范。
1.一般而言,病假证明书中应包括就诊患者的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以及病假天数。
2.这些信息是判断劳动者是否需要休病假以及病假期间长短的重要依据。
3.病假证明书还应由出具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1.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这意味着,劳动者在因病需要休病假期间,其工作合同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在病假期间权益的保障,确保了劳动者在疾病或伤害发生时能够得到应有的照顾和保障。
2.该条还规定了其他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特殊情况。
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劳动法的人文关怀和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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