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编教师属于劳动合同范畴,而非聘用合同。
2.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聘用合同则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适用该法。
2.这意味着,不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也需要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用于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
2.它与其他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聘用合同通常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往往具有特定的技术或业务专长,被事业单位聘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
3.聘用合同还体现了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隶属关系,这与一般劳动合同中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都是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它们在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
对于在编教师而言,他们与学校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而非聘用合同关系。
这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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