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调解不成时,车辆一般不可以提前提取。这是因为车辆扣留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2.只有当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后,车主才可以依法提取车辆。
3.事故不处理完毕,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无法完成,因此必须等待处理完毕才能提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需要收集证据的情况下,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扣留的车辆应得到妥善保管,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3.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损失后,会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4.若无法通知当事人或当事人不自行处理,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交通事故调解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调解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2.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调解日期。
3.若调解过程中出现特定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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