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有哪些程序?

更新时间:2012-12-26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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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都同意调解,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调解过两次,但一直没有结果。请问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调解何时能够结束?■律师说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都同意调解,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调解过两次,但一直没有结果。请问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调解何时能够结束?

  ■律师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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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一方住院可以在出院后向相关机构申请调解。具体来说,如果打算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调解,那么必须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的十日内进行申请。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 1. 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 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选择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同样需要在收到相关文书或证明后的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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