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如果女职工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是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的: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因此,虽然原则上不允许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但若是女职工存在严重违纪犯罪行为,单位也是可以解除与之的劳动合同的。
1.哺乳期女职工是受劳动法律重点保护的群体,企业不仅受到解雇保护的限制,还需要在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方面为她们作出特殊安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情况。
3.对于哺乳期内的女员工出差问题,用人单位需要谨慎处理。由于出差可能导致女员工与孩子分离,从而无法享受哺乳假,这与劳动法律是相冲突的。
因此,如果哺乳期内女员工不同意出差,公司不能单方面硬性安排女员工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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