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预告登记时,申请人需要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是《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的原件,这是进行预告登记的基本申请文件。
2.是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用于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3.如果是预购商品房的情况,还需要提交《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原件。
4.当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还需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房屋交接书、地籍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契税完税凭证等文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即购买尚未建成的房屋,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即购房人将预购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也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即在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设立抵押权时,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同时,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预告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通过预告登记,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
这意味着,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具有追及效力。即使将来的房产转让人转让给他人,或者房产被他人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
3.预告登记还反映了物权要求的公示原则,是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房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
因此,预告登记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房屋预告登记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比如预告登记后的权利变动、违约责任等。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找法网上发起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