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具有特定的特点。
1.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依法产生的,其代理权限和代理行为均受到法律的明确规范。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必须严格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法定代理关系在特定情形下会终止。
这些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以及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等。
2.在这些情形下,法定代理关系将随之终止,代理人不再享有代理权,也不能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法定代理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当被代理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时,法定代理权和指定代理权就归于消灭,法定代理关系随之终止。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是以不可转移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的,无论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死亡,都使代理关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会导致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以及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也会导致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实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利益而完成代理事务的一切活动。
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代理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代理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应当勤勉工作,谨慎、认真地进行代理活动,尽可能维护好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事务。原则上不得转委托,只有出现特殊的法律允许的例外情况时,代理人可以转委托他人。
3.代理人必须履行报告义务,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报告,以便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
4.代理人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其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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