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2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将作为其法定代理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这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天然权利。因此,在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认定中,父母是第一顺位监护人。
如果父母健在且有监护能力,那么他们将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需要确定其他监护人。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此时可以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如果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3.如果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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