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与一般的合同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订约时间来看。
(1)预约合同是在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属于前契约阶段的合同,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
(2)而一般的合同,我们称之为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2.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其成立并不受要物约束,而是更加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相反,一般的本约合同通常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3.预约合同的签订目的在于订立本约。
由于本约所约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因此它直接具备履行内容。从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
1.预约合同的成立条件与其他合同类似,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和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由于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未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因此,在预约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就未来要订立的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2.预约合同也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等。
1.不履行预约合同的会构成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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