眺望地役权,指的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即为了自身的土地便利使用,而对他人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这种权利允许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通过他人的土地进行眺望,以满足特定的需求或享受特定的景观。
地役权的核心在于通过合理利用他人土地,为自身的土地带来更大的价值或便利。
1.地役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这是为了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和保障。
2.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进行地役权登记,以增强其权利的保护力度。登记后,地役权将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那些不知情的第三方。
3.登记制度为地役权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权利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这意味着地役权的期限必须与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相适应,不能超出其范围。
地役权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一旦合同生效,相关权利即产生。
2.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这确保了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但可以与相关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4.地役权也不得单独抵押,但在相关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役权将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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