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人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2024-03-30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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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地役权人享有对供役地的利用权,包括占有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同时,地役权人需承担选择损害最小地点和方式、恢复原状、补偿损害等义务。
一、
地役权人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地役权人享有的权利:
1.地役权人享有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权利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这是占有状态的利用;
2.地役权人也有权在供役地上通行,这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3.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4.除了积极权利外,地役权人还享有消极权利,即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
5.地役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
6.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
地役权人需承担的义务:
1.地役权人在使用供役地时,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式,以确保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对供役地造成过分损害。
2.如果地役权人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了变动或损害,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3.地役权人还有义务对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进行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
4.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地役权人还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施。
总之,地役权人在享有对供役地的利用权的同时,也需要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担一定的义务。
通过合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地役权人可以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与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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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什么?
权利和义务概述:
1. 权利通常被定义为法律赋予个人实现其利益的力量。它涵盖法律对主体的许可、认定和保护,使其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特定利益。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或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范围内独立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均属于此范畴。
2. 义务则与权利相辅相成,它代表主体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为的责任。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义务人需强制执行某些行为或避免某些行为。
供役地权利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1、对供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人有权依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或者遗嘱等规定的方式对供役地加以利用。对供役地的利用方式因为地役权的类型而有所不同,有的为取水、有的为通行、有的为铺设电缆、有的为禁止供役地所有人建筑高层建筑物等等不一而足。2、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了行使其地役权所必须实施的行为,虽然没有在设权合同中规定地役权人仍然得以实施。3、得行使所有权之物上请求权。即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返还所有物等物上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属于地役权人的义务是什么,有哪些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地役权人支付费用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的义务;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br/>
法律依据:<br/>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br/>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br/>
第三百七十五条<br/>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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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六条<br/>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