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的几个条件

更新时间:2024-02-28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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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济性裁员的几个条件是什么?本文将详述这些条件、程序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你提供法律明路。快来跟随法律小助手找法网一起了解吧。
一、

经济性裁员的几个条件

  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在特定情况下为了调整人力资源而采取的措施。

  这一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主要条件包括: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企业;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

  4.经营方式调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情形;

  5.其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客观经济变化。

  这些条件确保了裁员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防止了随意裁员对员工权益的侵犯。

二、

严格的裁员程序

  经济性裁员除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外,还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方案及意见;

  5.最后公布裁减方案,并为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证明书。

  这一系列程序的严格遵循,确保了裁员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经济性裁员的几个条件

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法律框架。

  该条规定,如果企业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人数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在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方案之后,方可进行裁员。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裁员行为的限制与监管,是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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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裁员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经济性裁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质性条件: 1.依照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程序性条件: 1.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了解经济裁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经济性裁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质性条件: 1.依照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程序性条件: 1.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经济裁员的具体法律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经济性裁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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