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卖房合同可以由他人代签。
1.《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性与条件。
2.只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签署卖房合同,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即卖方具有法律效力。
3.然而,合同内容应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至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确保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等关键条款的明确与合理。
4.此外,卖方必须拥有处分权,否则即使合同由代理人签署,也可能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导致所有权无法转移,进而可能面临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情形多样,主要包括不能履行、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和拒绝履行四种类型。
1.不能履行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后者则属于违约类型。
2.延迟履行涉及到履行期限的过度而未履行,而不完全履行则关乎债务履行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3.拒绝履行则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明示或默示的不履行意图,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履行能力以及违法的行为。
4.一旦违约发生,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