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有以下不同之处:
1.处罚主体不同。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多个行政主体,如税务、财政、工商、海关、外汇、港务等。而治安处罚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时还包括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
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处罚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行政处罚除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外,还包括其他行政法律。
3.处罚种类不同。治安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而行政处罚的种类更为多样,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追究时效不同。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通常为6个月,而行政处罚的时效通常为2年。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包括:
1.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处罚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参与和了解处罚过程。1234567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一种手段,也应起到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的作用。
3.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主体、职权和程序都必须依法设定和执行,确保处罚的合法性。
4.适应违法行为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5.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也不得由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处罚。
行政处罚的例外情形如下: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