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旅行。其内容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等。这是一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基本法律。我国还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有关行政处罚的特别法律、法规等。如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方面,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此外,为了有效贯彻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处罚听证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于2005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表现在:第一,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说明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行政处罚权,一个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处罚权应当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同时,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权限,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第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第三,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制裁特征与区别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