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对象都是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而不论其身份是工作人员还是工勤人员,是否在编或借调、聘用。
1.行政监察是一种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职能,其监察行为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
2.行政监察是由属于行政系统的专门监察机关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隶属于国务院的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监察厅(局);市、市辖区、县设有监察局。
3.行政监察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的内容包括:
(1)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中的廉政状况;
(2)上述人员的勤政状况;
(3)上述人员依法行政的状况。
找法网提醒您,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