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4-2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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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包括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与检察机关相比,监察机关的调查对象、权利行使和法律依据有所不同。
一、
监察法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有哪些
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包括以下几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
1.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以及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4.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区别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1)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主要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其监察对象主要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则主要适用于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其范围涵盖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等。
2.行使权利上也存在不同。
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其决定重要调查事项需要由同级党委、上级监委批准。而检察机关则行使的是侦查权,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
3.法律依据也不同。
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依据是监察法,主要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而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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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工作的职权有哪些?
国家监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有监督、调查、处置职权。监督包括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情况的检查;调查涉及对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深入追查;处置则包括作出政务处分、问责和移送检察机关等。这些职权共同构成了反腐败的完整工作链条。
《监察法》规定的国家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监察对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权包括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规定有:
1. 监察机关可以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进行监察;
2.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3.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4. 其他规定。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