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合同的签定时间不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它合同仍然可以有效地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的内容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合同的生效日期未到,但是其中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另一方接受的,即便合同未签字或者盖章,也属于合同依法成立的情形,当然有效。
综上所述,私人租地合同协议书没有合同期限仍然可以有效地成立和生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可能的争议和误解,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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