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不符合民法典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合法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程是:
1.需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递交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4.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
5.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
6.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给予发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有效期分两种:
1.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没有时间限制;
2.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年限不得超过七十年,其中耕地为三十年,草地和林地分别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